當前,我國污染場地修復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修復目標值的確定。一段時期以來,特別是展覽館標準失效以后,在缺少土壤地下水修復標準的情況下,采用風險評估反推各個場地修復目標值的方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風險評估的隨意性、復雜性以及在土壤砷和苯并芘等污染物上的不適用性不僅造成了“該修的未修”,還動輒計算出上百萬方的土壤修復量,對生態環境和修復產業健康發展并不是一件好事。
香港在長期發展中也遇到了土壤地下水污染問題。1994年,香港采用荷蘭B標準作為污染場地修復標準。2007年11月,香港用風險的方法制定了一套本土化的土壤地下水修復標準(圖1和圖2)。該標準包括54種污染物,基于城市居住、農村居住、工業和公園等四種土地用途(圖3)。其中的地下水標準僅限于呼吸從地下水揮發的污染物的情況,其他比如飲用地下水,必須采納飲用水標準。
圖 1 香港特區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標準
圖 2 香港特區污染場地地下水修復標準
圖 3 香港特區土壤地下水修復標準涉及的土地利用類型
香港標準用于評估和修復污染場地,包括有非水相液體的情況。當不能確定土地用途時,采用最嚴的一類修復標準。上述54種以外的污染物等特殊情況需要同環保部門協商來確定標準。該標準是基于風險和通用的方法并本地化得出的,較為客觀、一致和經得起科學推敲,同時能夠確保保護公眾健康的滿意水平。該標準為場地評估提供了具體相關和技術上站得住腳的技術框架,并促進成本效益高的修復。
香港經驗表明,不能把風險評估簡單地理解為“一土一標”,而是更多地采用風險的理念和方法來制定一套符合國情和地方的修復標準。同時,把風險的理念融入到修復中去,即“風險管控”。
香港做法顯示,標準針對的是絕大多數污染場地或絕大多數可預見情況,不可能涵蓋所有的特殊性。其對少數極端情況“特事特辦”的規定值得借鑒。
香港標準區分了城市居住和農村居住。其定義的城市居住主要涉及高層建筑,同大陸近年來開發的城市居住相同,其所指的農村居住更類似于發達國家的居住。考慮到我國城市居住和生活習慣同風險評估假設的西方生活居住有較大差異,結合風險評估本身有不確定性(圖4),在科學允許的范圍內,在大陸城市建設用地采納香港城市居住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這樣,不僅污染對人體健康的風險是極小的,而且修復工程量也是合理的。
圖 4 風險評估計算值的不確定性
在近期的一次會議上,有湖南省相關人士表示,2016年湖南省出臺的《重金屬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標準》在全省運行得很好。作為重金屬大省,湖南的做法與香港經驗不謀而合,大陸可以考慮在化工大省江蘇推廣試點“有機污染物土壤地下水修復標準”。
來源: 文雪 中國環境修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