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是一個工業長期發展的國家,有很嚴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依據1993年EA估計目前約有5-10萬個場址約10-20萬公頃受污染區域及潛在約30萬公頃的工業和自然污染區域尚未被發現,然而并非每個工廠廠址均對人類健康有立即的威脅,因此英國采取集中資源針對立即及潛在性之污染場址優先處置,無立即危害者則采監測及自然環境自凈的方式處置。英國是早期工業發展國家,有非常嚴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從20世紀中葉開始,英國就陸續制定相關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規。20世紀70年代后,英國的立法指導思想逐漸轉為通過制定標準來避免產生環境問題的污染預防,立法主要遵循可持續發展、污染者付費、污染預防三個基本原則,并且據此形成了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綜合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標準。依靠和運用法律手段特別是采用環境標準是英國環境控制體制的核心,并且形成了一套法規體系。
1967年,英國制定頒布的《生活環境舒適法》規定,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垃圾堆放場所,處理生活垃圾,以免造成對土壤和水體的污染,損害環境和人體健康。1972年英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控制危險廢物的法律《有毒廢物處置法》,并于同年頒布實施了《有毒污水處理法》,促進了土壤污染的整治和管理。1974年,英國制定了《污染控制法》(Control of Pollution Act)。該法作為英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將廢棄物、水污染、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控制上的一般內容全部囊括,是一部綜合性的法典。該法的頒布實施開創了英國環境立法的新紀元,其施行后成效顯著。據英國《環境和水源污染文摘》透露,1980年--1981年,英國城市上空煙塵的平均濃度只有20年前的八分之一;而且,英國的河流水質也不斷提高了,1980年只有2%的河流被列為嚴重污染。 1990年英國又對該法進行了修改,將污染控制的重點從以治理為主轉變為以預防為主,從而使英國的環境得到了進一步的保護和改善。
在1992年里約熱內盧高峰會議上,歐盟提出了通過預防土壤侵蝕、退化、污染和沙漠化來進行土壤保護的《第六個環境行動計劃》后,英國制定了一個全面的土壤保護戰略,規定新的土壤目標和指標。
2000年,英國制定了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ⅡA法案,這是英國土壤污染防治最重要的法規,其主要精神是規范當污染土地現行利用與狀況對人類健康和野生動物產生無法接受的危害時的鑒定與恢復、整治步驟與措施的依據,包含針對特殊污染場址、整治的公告通知、救濟程序與紀錄等。
英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劃和發展的控制機制為地方環保機關責任,EA則可影響計劃的策略,依法提供某些形式考慮的咨詢,來影響整個機制以保護環境,并藉由針對廢棄物和工業訂定有效的(PPC permit)法規及嚴格執行來避免新的污染,并經由(一)城鄉計劃法(Town &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來改變土地用途(二) 以目前污染場址的使用狀態做計劃(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 ⅡA)及(三)對工業廠商做水污染之工作通告(Water Resources Act 1991)等法令規定來整治存在的污染,已達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及防治的目標。 英國土壤污染整治計劃和發展的控制機制是地方環保機關負責,EA[5]則可影響計劃的策略,依法提供某些形式考慮的咨詢,來影響整個機制以保護環境,并通過針對廢棄物和工業訂定有效的(PPCpermit)法規及嚴格執行來避免新的污染,并由(1)《城鄉計劃法》(Town &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來改變土地用途,(2) 以目前污染場址的使用狀態做計劃(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ⅡA)及(3)對工業廠商做水污染之工作通告(Water Resources Act 1991)等法令規定來整治存在的污染,以達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及防治的目標。
來源:中地泓科 郭偉 土壤地下水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