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固廢觀察微信
【導讀】縱觀世界多國,在土壤保護和治理污染方面經常立法先行,使法律法規成為保護土壤和治理污染的“防火墻”和“殺手锏”。
縱觀世界多國,在土壤保護和治理污染方面經常立法先行,使法律法規成為保護土壤和治理污染的“防火墻”和“殺手锏”。
一:立法治污是常用手段
土壤污染并非中國特色,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某些發達國家就因傾倒化學廢棄物而導致嚴重的土壤污染。上世紀70年代,美國發生了著名的“拉夫運河事件”,引起民眾對土壤污染問題的關注,美國在1980年通過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批準設立“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該法律的制定推動了美國土壤修復市場的發展。
二:科技治污起關鍵作用
世界多個國家的經驗做法說明,采用科技手段和先進技術,可以更有效地開展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取得明顯的效果。
以英國為例。眾所周知,英國是早期工業發展國家,有著極為嚴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英國最早開采的礦主要是煤炭、鐵礦、銅礦,時間都在300年以上。隨著經濟發展與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許多礦區早已停止了開采,但當年開采遺留下的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卻并沒有消失。在嘗試使用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技術進行治理的過程中,考慮到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的英格蘭和威爾士,將挖出的污染土壤并移至別處,但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從20世紀中葉開始,英國就陸續制定相關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同時進行土壤改良劑和場地污染修復研究。經過探索與發展,當前的英國土地修復技術非常成熟和規范。具體而言,其科技手段主要分為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修復技術三個方面,值得許多國家學習和推廣。
三:分類治污使效果明顯
在工業化過程中,許多國家都會不可避免地遇到各類污染問題:水污染、固體污染、大氣污染、礦物質污染、農藥和化肥殘留物污染……針對不同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必須采用不同類別的方法和手段,方能有針對性地取得明顯效果。以德國以例,德國在工業化階段留下了許多污染場地,有15%~20%的土地被懷疑可能受到污染。調查結果表明,德國有30萬塊土地需要治理。在后工業化時代,土壤保護已經成為德國環保的一項重要工作。
四:稅政治污促主動作為
梳理發現,世界各國在稅政治污方面有兩個方面的成功做法:一是直接向生產企業和主體征收環境稅;二是對于低碳生態工業企業和主體減免其他應繳的稅費。這兩種通過稅費手段防治污染的辦法不妨稱之為“稅政治污”,這樣可以更好地促進工業主體主動作為。
以美國為例。美國環保局(EPA)在1995至1996年間制定了棕色地塊行動議程,1997年5月,克林頓政府為落實這項議程,發起并推動了“棕色地塊全國合作行動議程”。在該議程的倡議下,美國國會于1997年8月通過了《納稅人減稅法》,以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刺激私人資本對棕色地塊清潔和振興方面的投資。四是美國2001年通過的《小型企業責任免除和棕色地塊振興法》,對有關免除中小企業有關1980年《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中的一定責任,促進棕色地塊的清除和再利用,為棕色地塊振興提供經濟援助和其他目的等進行了規定。
五:賠償治污為責任底線
一旦發生污染問題或事件,及時合理地賠償由此帶來的環境、身心健康和治療費用等方面的損失,考量著政府和民眾的底線。
提到土壤污染及相關賠償的話題,美國人會想起“拉夫運河事件”。20世紀40年代拉夫運河干涸后被一家化學公司購買,當做垃圾倉庫傾倒工業廢棄物。后來,該公司將充滿有毒廢棄物的河道填埋覆蓋后轉贈當地教育機構。政府在這片土地上蓋起了大量住宅和一所學校,隨后的多年間,這里的居民不斷患上各種怪病。
更讓美國人心驚的是,當時全美境內有成千上萬個類似拉夫運河地塊的危險廢棄物簡易填埋場,猶如一顆顆定時炸彈,嚴重威脅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迫于強烈的輿論壓力,美國國會在1980年通過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批準設立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即“超級基金”,這一法案也因此被稱為《超級基金法》。該法規定了危險物質泄漏事故的報告制度和國家應急計劃制度;明確了負有治理責任的主體包括總統、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險廢物設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營運人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治理的行動,一是清除,二是救助;治理費用應由發生危險物質泄漏設施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或該設施所處土地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承擔。
六:社會治污提專業水平
土壤污染防治,必須走市場化與專業化相結合,社會民眾廣泛參與的道路。
一是堅持倡導以專業化為基礎的市場化。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經驗表明,專門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對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會產生較大沖擊,法律實施也為土壤污染防治產業帶來巨大市場,形成了新的經濟增長點。這在日本和韓國尤為成功。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立法寬嚴不一,決定性的因素是不同的國情和區情。立法過寬,難以遏制土壤污染;過嚴,則不僅傷害經濟,也不利于土壤污染的整治。
二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的多元化和民事責任的社會化。這是因為,無論政府還是污染者,都無法單獨承擔土壤污染整治的巨大費用,法律責任的多元化必不可少,并通過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保險制度等實現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責任的社會化。土壤污染調查、整治業務對專業技術性和職業誠信的要求很高,須由專門機構來承擔。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稱之為委派調查機構,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有關設立、變更和終止和監督事項。韓國《土壤環境保護法》詳盡規定了“
土壤相關專業機構和土壤凈化業務”,還特別規范了禁止出租土壤相關專業機構的書面授權、禁止同時經營其他業務、土壤凈化業務的注冊等具體制度。
此外,美國在污染管理中特別注重非政府組織、公眾的參與和環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開,其法律規定污染地塊的治理是各級政府及私人機構、非政府組織以及地方社區的共同任務。公眾參與的普及,可以提高土壤保護與治理的社會化和專業化。
總之,專業化是社會化的基礎和前提,社會化是專業化的發展與條件。土壤保護和治理的專業化與社會化既相輔相成,又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