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大氣、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領域中,目前只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空缺。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牽頭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目前已擬定完成,已在全國人大環資委內部審議通過,正在征求意見。
在11月23日,第五屆中國環境修復發展戰略論壇召開期間,全國人大環資委在論壇舉辦地同時舉辦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征求意見座談會。全國人大環資委充分聽取了土壤修復從業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法律界以及社會組織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付莎參加座談會。中國環境修復產業聯盟秘書長高勝達主持會議。
此次座談會的成果將整理報送全國人大環資委,以下摘錄與會代表的部分觀點分享。
(以下以座談會發言順序排序)
金奇 河北煜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同屬一個土地證的土地,污染地塊會影響非污染地塊的建設,導致土地被收回,需要考慮不同法律之間的銜接。
孟平 安徽國禎環境修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對污染土壤行為的罰款只有幾萬元到一百萬元的量級。水污染防治已經有了“按日計罰”,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應該設法提高違法成本。
高健 哈爾濱良大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農村耕地土壤治污資金該給土地承包者還是土地使用者?
文黎照 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土壤修復項目驗收交給第三方專業機構沒問題,但如果之后再出問題,第三方機構要負什么責任?
李書鵬 北京建工環境修復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污染土壤應該做危廢鑒定嗎?危廢處置需要專門資質,鑒定和處置成本都很高。數十萬方的土壤一旦被認定為危廢,該怎么辦?
王利俊 中科英曼(BCIC)環境檢測研究中心總經理:
針對土壤詳查方案,配套專業的污染場地檢測實驗室是必要的。現在大多數實驗室都是為污染源、三廢設計的,應該對土壤檢測實驗室有所扶持。
吳唐健 北京惠盟創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調查只針對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太窄了。建議土地易主一次就調查一次,凡是所有權、承包權、使用權變更都要做調查。
馬駿 寶航環境修復有限公司總經理:
必須讓污染責任方和土地使用者負連帶責任。行政處罰震撼力不夠,法律責任應增加刑事法則。
陳波洋 北京博誠立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地下水風險比土壤大。若不監測地下水,后面的風險控制不住。建議土壤環境改為場地環境或土壤和地下水環境。
馬杰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修復項目周期太短,短期達標但長期又不達標,責任如何界定?建議對后續監測做要求。
李淑彥 北京德瑞科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建議對地下水的調查、風險控制及修復都做規定。除了對重點行業調查,對人體有損害但不嚴重的非重點行業也應調查。
陳莉娜 常州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建議關注各種標準與土壤污染防治標準的銜接問題。污染責任人與使用權人的責任要劃分清楚。
豆長明 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土壤所高級工程師:
已經開發利用的污染場地需要被重視。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應該跟治理修復分開,若應急處置得當則不需要治理修復。
唐大為 中關村漢德環境觀察研究所所長:
建議把新的環境政策概念引進《土壤污染防治法》。“定期”具體是多長時間?最好確定下來。
來源: 張旭輝 文雪 中國環境修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