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重慶市地處西南腹地,三峽上游,自2004年開展污染地塊環境管理工作以來,在土壤環境管理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礎。根據國家“土十條”的要求,我市結合自身情況,按照“有限目標、突出成效、底線思維、明確責任”的方針,深入推進全市土壤環境安全與風險防控,確保農產品治理與人居環境安全,保護三峽上游土壤環境質量。2016年11月3日,重慶市貫徹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渝府發 [2016] 50 號)正式發布,全文如下。
重慶市貫徹落實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 號),切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居環境健康,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實施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綠色本底,守住“五個決不能”底線,深入推進“藍天、碧水、寧靜、綠地、田園”環保五大行動。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綜合治理。落實政府、部門和企業土壤污染防治責任,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機制。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不斷增進民生福祉,為把重慶建成碧水青山、綠色低碳、人文厚重、和諧宜居的生態文明城市提供良好的土壤環境。
二、工作目標
到 2020 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三、主要指標
(一)土地安全利用指標。
到 2020 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 90%,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再開發利用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率達到95%。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8%。
(二)農業污染控制指標。
到 2020 年,全市糧油、蔬菜、水果主產區化肥、農藥施用量實現零增長,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3%,規模化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正常運行率達到90%。
四、主要任務
(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一張圖”管理。
1.全面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在現有土壤污染現狀調查數據基礎上,查明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根據調查成果更新各類別農用地面積、分布等變化趨勢。2020年底前,以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鋼鐵、化工、醫藥、鉛酸蓄電池、電鍍、危險廢物處置、焦化、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制革等為重點,突出礦產及油氣開采、重點工業園區等典型區域,查明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環境污染狀況。加強對調查數據資料的整合分類、綜合分析,形成“一次調查、長期使用”的良性機制,編制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分布圖,實施“一張圖”管理,為準確研判土壤環境質量變化趨勢提供依據。堅持每10年開展1次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制度。(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參與,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2.持續開展污染地塊風險排查。
按照《重慶市污染場地排查方案》,結合全市土壤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鋼鐵、化工、醫藥、鉛酸蓄電池、電鍍、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點行業企業(以下統稱8類重點行業企業),每年開展1次潛在污染地塊環境風險排查,及時更新污染地塊數據。(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國資委參與)
3.加快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
按照統一規劃、整合優化的原則,科學設置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基礎點位、風險點位、背景點位,建立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以糧油、蔬菜基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重點工礦企業及工業園區、固體廢棄物集中處置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及周邊區域為重點,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市控監測點位設置,根據需要增加監測項目和頻次;2020年底前,實現區縣(自治縣)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全覆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參與)
4.推動土壤環境大數據平臺建設。
環保部門牽頭,整合農業、國土部門的相關數據資源,建立全市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市土壤環境大數據平臺。編制土壤環境數據資源共享目錄,向政府有關部門開放,實現資源共享,并逐步向社會公眾開放。充分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和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衛生計生委、市通信管理局、市供銷合作社參與)
(二)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制度,完善技術規范體系。
5.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制度。
修訂《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內容。開展《重慶市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辦法》《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耕地質量建設管理條例》《重慶市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的立法調研、起草工作。(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林業局、市政府法制辦參與)
6.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規范體系。
2017 年 6 月前,出臺重慶市《污染場地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污染場地環境風險篩選值》《污染場地治理修復驗收評估技術導則》《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環境監理技術導則》等地方標準;2019年底前,完成重慶市《污染地塊治理修復技術方案編制指南》《污染地塊優先管理清單建立技術導則》等技術規范的制定。推進土壤及其種植農作物富含有益元素、重金屬污染地塊土壤修復、土壤環境損害評估、污染耕地土壤修復等技術規范的制定。(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質監局參與)
(三)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7.強化土壤空間布局管控。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時,應嚴格按照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生態保護紅線相關要求,充分考慮區域土壤環境承載力,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合理確定土壤環境功能定位,確保土地利用方式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參與)
鼓勵工業企業聚集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嚴格執行五大功能區域產業禁投清單,工業企業布局選址要嚴格落實工業項目環境準入規定,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敏感區域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鋼鐵、焦化、化工、醫藥、鉛酸蓄電池、電鍍等重污染行業企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規劃局牽頭,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參與)
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棄資源再生利用、畜禽養殖等設施和場所,規范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周邊土壤環境監管。引導相關行業產業向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方向發展。(市環保局、市商務委、市市政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參與)
8.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
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擬成片大規模開發為農用地的,要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評估,不符合用地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嚴禁在三峽庫區消落帶非法種植、傾倒固體廢物和有毒有害物質。(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市移民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規劃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參與)
9.切實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新建工業項目要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調查。2017年起,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與8 類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義務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開展8類重點行業企業新增用地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評估其對土壤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提出具體防范措施;需建設土壤污染防治設施的,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規劃局參與)
(四)狠抓農用地污染防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10. 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
按照國家技術指南要求,將全市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2018年底前,確定全市相應類別耕地分布和面積,并在萬州、涪陵、江津、合川、潼南、武隆等區縣(自治縣)開展糧油、蔬菜、水果基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試點。2020年底前,全面評估全市農用地種植適宜性,建立農用地分類清單,完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市環保局、市農委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參與)
11.加大優先保護類耕地保護力度。
各區縣(自治縣)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高標準建設和更嚴格的保護制度,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確保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區縣(自治縣)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禁止在優先保護類耕地周邊新建8類重點行業企業。推行秸稈還田、化肥農藥減量化、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與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實保護優先保護類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水利局、市供銷合作社參與)
12.合理使用安全利用類耕地。
各區縣(自治縣)要根據國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并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修復任務。(市農委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參與)
13.加強嚴格管控類耕地管理。
2018年底前,完成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區縣(自治縣)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參與)
14.強化高背景區農用地環境管理。
2018年底前,以全市土地質量地質調查數據為基礎,劃定重金屬高背景土壤區,明確區域邊界、高背景值元素及其分布。評估重金屬高背景區的土壤生態健康風險。加強土壤監測和農產品檢測,優化種植結構和土壤污染治理措施,實現重金屬高背景值區域土壤的安全利用。(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農委參與)
15.加強林草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禁止在林地、草地、園地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嚴格控制農藥使用量。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大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的檢測力度,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委、市供銷合作社、市林業局、市園林局牽頭)
(五)加強建設用地風險管控,保障人居環境安全。
16.嚴格建設用地環境準入。
全市各級國土、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在土地轉用、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加強審查。(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城鄉建委、市環保局、市國資委參與)
由工業用地轉為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在土地出讓前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對不滿足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土地,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函》,國土部門不得組織招拍掛出讓;對擬收回工業用地并采取劃撥方式重新供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在規劃選址前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對不滿足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規劃部門不得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已收回的工業用地,由土地儲備單位負責開展調查評估。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報送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參與)
17.強化污染地塊風險管控。
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再開發利用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制度。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修復的環境監管。2017年起,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志,發布公告,定期開展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參與)
8 類重點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根據國家發布的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范,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環保、經濟信息部門備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安監局參與)
(六)加強工礦企業污染防治,嚴控新增工礦污染。
18.加大化解過剩產能力度。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依法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十一小”工業企業(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涉磷生產和使用企業),對未完成取締任務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將暫停審批核準相關行業的建設項目。要積極化解過剩產能,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采取相關激勵政策,鼓勵過剩產能行業企業轉型發展,加快培育發展高端制造、節能環保、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國資委參與)
19.加強尾礦庫及渣場污染防控。
礦產開采及有關工業企業是尾礦庫、渣場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涪陵、巴南、南川、綦江、大足、銅梁、城口、石柱、秀山、酉陽、彭水等區縣(自治縣)要進一步加大礦產開采遺留尾礦庫及渣場污染防控力度。重點監管的尾礦庫及渣場相關企業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與污染治理設施。(市安監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國土房管局參與)
20.深化重金屬污染防控。
涉重金屬產業發展規劃必須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合理確定涉重金屬產業發展規模、速度和空間布局。進一步嚴格環境準入,禁止向涉重金屬落后和過剩產能行業提供土地。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總量控制指標,嚴格控制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增量。新建涉重金屬排放企業應在工業園區內選址建設。禁止在生態紅線控制區、生態環境敏感區、人口聚集區新建涉重金屬排放項目。嚴格執行涉重金屬排放建設項目周邊安全防護距離相關規定。強化重金屬污染治理,對達不到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進行工藝升級改造或依法關閉。推進鉛酸蓄電池、電鍍等重點行業企業入園。2020年前,完成巴南、大足、秀山等區縣(自治縣)重金屬污染防控示范區土壤環境整治任務,改善重點區域土壤環境質量。2020年,全市重點行業企業重點重金屬排放強度比2013年下降10%。(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參與)
21.推進重點工業企業及園區土壤環境管控。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根據重點工業企業分布、規模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本轄區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土壤進行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依據監測結果采取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環保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土壤開展監督性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大數據平臺,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依據。在長壽化工園區開展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預防預警體系建設試點。(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參與)
22.加強工礦企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處置。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相關要求,督促企業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錳渣、垃圾焚燒飛灰、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處置,工業園區(組團)應建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場。實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對利用處置設施不能穩定運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經營單位要依法取締。合理布局并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不斷滿足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需要。開展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行業清理整頓,鼓勵相關企業采用先進工藝、集聚發展,提高再生利用水平。規范電子廢物、廢舊汽車拆解等社會源廢物的回收、貯存、處置活動。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轉型升級,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飲料瓶等為突破口,在有條件的社區、商場等公共場所設立智能型自動回收機。加強頁巖氣開采過程中油基鉆屑和固體廢物的規范管理。(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務委、市安監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參與)
(七)加強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23.嚴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鼓勵農民使用測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全程社會化服務。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2018年起在全市糧食蔬菜主產區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推行農業清潔生產技術推廣和服務,選擇規模化種植基地,建設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存儲和無害化處置設施。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形成一批可復制能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控技術新模式,初步建成食用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重要領域生產經營追溯體系。力爭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3%以上;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市農委、市供銷合作社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科委、市環保局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2017年底前,在全市蔬菜主產區縣(自治縣)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推廣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地膜的使用,建立健全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到2020年推廣至全市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區縣(自治縣)。嚴格執行農膜制品國家及行業標準,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市供銷合作社、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參與)
24.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嚴控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產品中重金屬、抗生素的使用,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建立獸藥、飼料添加劑的銷售管控體系,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養殖大區(縣)開展種養結合、循環發展試點示范。鼓勵支持規模化養殖場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正常運行率達到 90%以上。(市農委、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銷合作社參與)
25.強化灌溉水水質管理。
嚴格執行《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加強規模化農作物種植區灌溉水水質監測與管理,對未達到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的,依托現有溝、塘、渠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等設施,改善灌溉水水質。合理規劃并優化灌溉取水點,防止未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的廢水進入農田灌溉系統。加強農田灌溉渠道和相關水利工程的養護,落實灌溉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水質長期難以滿足灌溉要求的區域,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到2020年,全市主要糧油、蔬菜基地實現灌溉水水質穩定達標。(市水利局、市農委牽頭)
26.減少城鄉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加強城鎮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的收集處置,嚴禁將城鎮垃圾向農村轉移。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到2018年,90%的農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逐步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繼續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各區縣(自治縣)要根據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需要,合理規劃建設污泥處置設施,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理。嚴厲查處將不符合農用標準的污泥還田和向農田堆放、傾倒等行為。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開展建筑垃圾、生活污泥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市市政委、市環保局、市商務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園林局參與)
(八)持續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解決突出土壤環境問題。
27.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
2017年底前,各區縣(自治縣)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等污染隱患突出的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規劃并報市環保局備案,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根據嚴格管控農用地、優先管理污染地塊清單,建立項目庫。在大渡口區開展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示范。(市環保局、市農委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參與)
28.強化治理修復工程管理。
在原址實施治理修復工程原則上采取原地異位方式進行,鼓勵采取資源綜合利用方式。污染地塊需要實施修復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結論,結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相關部門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復技術方案,報送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國資委參與)
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修復技術方案確定的技術路線施工,加強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污染治理,嚴防發生新的污染。污染土壤需要轉運出場的,有關單位要提前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轉運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情況向當地和接收地相關部門報告。施工期間,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防范措施;嚴格執行環境和工程監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塊的治理修復由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同時派駐環境監理。工程完工后,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修復效果進行驗收評估,編制修復工程驗收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并報送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備案。需要進行長期管控的,應當加強修復工程的運營維護和監測監管。(市環保局牽頭,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參與)
29.監督目標任務落實。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成效評估辦法,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各區縣(自治縣)環保局要定期向市環保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工作進展。市環保局要會同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進行督導檢查。(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國資委參與)
(九)構建土壤治理體系,培育土壤修復產業。
30.完善管理制度與協調機制。
進一步完善環保、經濟信息、城鄉建設、農業、國土、規劃、市政等部門土壤污染防治聯合監管與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環保部門要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管理;農業部門要加強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監督管理;國土部門要加強建設用地土地流轉、劃撥供地、農用地經營權改變、地票交易的監督管理;規劃部門要加強對土地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的實施管理;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修復工程施工和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市政部門要加強污染土壤密閉運輸的監督管理。(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參與)
31.啟動綜合防治示范區建設。
2017年底前,在大渡口、沙坪壩、渝北、巴南、合川、綦江、大足、潼南、榮昌、秀山等區縣(自治縣)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示范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力爭到2020年示范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編制示范區建設方案,按程序報送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備案。在渝北、巴南、江津、璧山、綦江、秀山等區縣(自治縣)開展礦山、石料開采廢棄地塊的環境綜合整治與生態恢復。(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規劃局、市林業局參與)
32.推動土壤修復產業發展。
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完善重慶市污染地塊評估咨詢和治理修復單位名錄制度,進一步規范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工作。積極推動土壤治理修復產業發展,重點培育1至2家具有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綜合實力的龍頭企業。2020年底前,完成市土壤污染綜合修復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參與)
(十)實施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33.明確政府責任。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主體,要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本級政府各部門的任務分工,明確各部門責任,確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進。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于2016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工作方案報市環保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政府督查室、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參與)
34.落實企業責任。
重點行業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在渝企業要帶頭落實。對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應承擔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和損害賠償等方面所需資金,企業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規范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行業企業自律機制,構建從業單位信用體系,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和人員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參與)
35.嚴格評估考核。
2016年底前,市政府與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區縣(自治縣)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同時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參與)
市環保局負責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區縣(自治縣),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區縣(自治縣)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保督察,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土壤環境質量
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區縣(自治縣),要約談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保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檢察院參與)
五、保障措施
(一)提升監管能力。
36.加強能力建設。
2016年底前,各區縣(自治縣)應明確土壤環境管理部門與工作職責。改善基層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設備、調查取證執法裝備,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和環境應急基本需求。2017年底前,環境監管機構要配備土壤污染快速檢測儀器和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參與)
37.組織開展培訓。
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以及農業技術服務等專業技術培訓。環保及有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 1 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對全市環境執法人員每 3年開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在糧油、蔬菜和水果生產重點區縣(自治縣),農業及有關部門對農業合作社、種植大戶及農民每年開展1次農業知識與技術培訓。(市環保局、市農委、市供銷合作社牽頭)
(二)強化監督執法。
38.加大執法力度。
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重點監管8類重點行業企業及糧油、蔬菜主產區。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大環境監管監測,落實《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提升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推進監測與監管協調聯動;嚴格落實重金屬企業監督性監測頻次,加大對重金屬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安監局參與)
39.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健全環保、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形成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重點打擊非法排放、傾倒、填埋含重金屬、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廢渣。對造成土壤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安監局參與)
加強市場監管與執法。環保、公安、工商、農業和供銷等部門開展農用化學品市場監督執法,嚴格規范獸藥及飼料添加劑生產、銷售,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化肥、農藥、農膜、獸藥和飼料添加劑等行為。(市農委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市供銷合作社參與)
(三)強化科技支撐。
40.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圍繞污染土壤治理修復、土壤環境監測、土壤功能區域、土壤環境健康風險和污染物遷移轉化模擬等重點領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資源,通過國家、市級相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加強土壤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含量與農產品質量關系與健康風險研究。推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控體系、土壤污染診斷、土壤原位修復技術研發,推進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實用材料及成套裝備國產化。開展土壤污染源解析、土壤環境容量、污染生態效應、風險評價及地方環保標準等基礎研究。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發平臺和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科技創新與團隊建設的支持力度,建設市級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工程中心和科研示范基地。(市科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教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林業局參與)
41.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與成果轉化。
比選形成一批成熟適用、經濟可行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模式,加強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在農用地方面,重點推廣生物修復、原位鈍化、種植品種調整、栽培措施優化、土壤環境改良等技術。在污染地塊方面,重點篩選經濟高效的修復技術。積極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支持本土環保企業開展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裝備研發,推動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市科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教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參與)
(四)加大資金保障。
42.增加財政投入。
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加大市級財政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加大力度支持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區縣(自治縣)。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農委、市環保局參與)
43.發揮市場作用。
完善土地、礦產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健全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機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鼓勵政策性、開發性和商業性金融機構結合各自經營定位和優勢,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鼓勵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保基金或大型環保企業帶頭發起成立土壤修復產業基金,撬動社會資本,以私募股權、風險投資或信托資金的方式,投入土壤治理修復。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復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股權、債券融資,推進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人行重慶營管部牽頭,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參與)
44.建立激勵機制。
依法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相關企業積極參與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制定對終端測土配方肥生產、推廣的扶持政策,制定對有機肥生產、加工、使用的獎勵政策,制定對加厚農膜、可降解農膜等新型環保農膜的推廣應用和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激勵政策。(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商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供銷合作社、市國稅局參與)
45.推行綠色信貸。
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土壤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開展綠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支持重點行業企業生產工藝升級改造、土壤環境保護、土壤修復設備與藥劑研發制造、農膜回收資源化利用、可降解地膜、生物農藥及有機肥研發生產等領域發展。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定期將環境違法等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分級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體系,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人行重慶營管部、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農委、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參與)
(五)加強社會監督。
46.推進信息公開。
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和來源、排放方式、濃度及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法依規公開關停搬遷工業企業原址地塊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相關信息。積極引導公眾、新聞媒體、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公眾通過環保“12369”、農業“12316”、國土資源“12336”舉報熱線和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公眾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農田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鼓勵新聞媒體曝光污染土壤環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和土壤污染事件調查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文化委參與)
47.推動公益訴訟。
鼓勵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依法予以支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有關案件辦理工作。(市檢察院、市高法院牽頭,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參與)
48.開展宣傳教育。
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開展土壤環境保護“十進”宣傳活動,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通過電視、廣播、微信、微博、公眾號等互聯網數字平臺、報紙雜志等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綠色發展和低碳生活方式的形成。(市環保局、市委宣傳部牽頭,市網信辦、市教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文化委、市林業局、市科協、市供銷合作社參與)
來源:環境修復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