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污染場地該怎么辦?怎樣的一個工作流程?
以前污染場地的治理主體是多種的,有的是土儲中心負責,有的是城投公司牽頭,有的是開發商牽頭,整個過程該如何處理,沒有一個相應明確的治理流程和管理規范。家底不清的問題不僅在農田污染領域,污染場地也是一筆糊涂賬。早前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沒有考慮土壤的修復治理,導致工人中毒、居民投訴情況時有發生。《辦法》的制定出臺為相關領域的發展制定了一個提綱挈領的管理流程,便于環保部門操作和管理。從前期的初步調查,到詳細調查,風險評估,再到修復治理和最后的驗收,以及多個環節中的環境監測,規定了多個節點的系統錄入流程,建立了污染地塊情況收集、狀況跟蹤的大數據系統,便于今后工作的開展,也有助于堅持并落實分級分類的管理原則。
02
污染場地修復變成一個增值過程,而不是單純浪費錢的工作
在土地買賣過程中,污染地塊責任方也同時發生轉移,開發建設需要相應承擔對應的修復治理費用。因此對購買前的場地進行土壤污染調查將更加必要,場調項目會增加很多。大的修復公司可能會采用PPP模式對場地項目和修復技術有把握的場地,進行修復后開發或轉售。另外,中國的現實情況是很多地塊已經無責任主體,或者責任主體就是政府。那么在地塊可能存在污染的情況下,如何保證政府有主動申報的積極性是需要考慮的。這可能得靠未來配套出臺建立的污染場地修復基金(也就是中國版的超級基金)。
03
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影響深遠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辦法》中最最醒目的是第十條中最后短短一句話: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這將對業界產生一個強有力的政策約束。目前土壤修復項目通過驗收后,沒有人會追究后期的長效性,但《辦法》的出臺使得即使通過了驗收也不意味著責任的終止。這一方面要求項目施工方和參與者要認真細致的進行修復,另外一方面要求從事項目前期工作的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而且,這是環保部系統垂直管理改革和專門成立土司后,配合“土十條”出臺的第一個重量級污染土壤管理辦法,將對今后其他部門規章的制定,乃至上位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內容產生深遠影響。
04
對于低價中標的項目,地塊責任方是否能全身而退?
對于目前經常出現且業界普遍擔心的低價中標導致低質項目的問題,第二十六條有明確規定:項目首先本身要通過項目驗收,驗收是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的,上傳之后有兩個月的公眾監督期(公示期),結合目前的建設用地征求意見第三稿中對重金屬的標準都是以含量(mg/kg)進行評判,可以預見對重金屬和重金屬有機復合污染場地的治理技術和方法將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低價中標者如果修復不達標,首先將很難通過第三方機構檢測,因為土壤修復相關方的連帶責任也是終身責任。且修復不達標的根據“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地塊責任方是很難全身而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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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污染場地需要修復?污染場地的業主客戶在哪?
第二十七條很關鍵,指出了如果不認定成污染地塊是可以進行建設的,但是被認定為污染地塊的將不能通過環評。也就是說,買地的時候如果不修復,將不能開工建設使用。判斷是否為污染地塊的前提是屬于疑似污染地塊,疑似污染地塊在第一條中做了相關的明確定義,即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危險廢物儲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因此,這些行業的場地是自帶疑似污染地塊屬性的。好奇的是為什么制藥廠、農藥廠以及分布在我國各地的大量加油站等地塊沒有計入,本辦法第三條暗含伏筆,期待環保部進一步的相關政策出臺。
作者:李澤唐 北京潤鳴環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