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辦〔2016〕36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土壤
環境保護和質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土壤環境保護和質量提升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居環境委反映。
市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3日
深圳市土壤環境保護和質量提升工作方案
土壤環境保護事關農產品質量、飲用水安全和人體健康,是重大的民生問題。為全面統籌全市土壤環境保護和質量提升工作,打造安全土壤環境,實現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創建綠色宜居的生態文明示范市,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要求,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以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人居環境健康、飲用水安全和農產品質量為出發點,按照“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則,以建設用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農用地土壤為重點,以建立健全土壤環境監管體系為支撐,開展調查,摸清底數,實施分用途、分級、分類管理,強化源頭控制,分階段開展治理與修復,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新機制,全力推動我市土壤環境保護和質量提升工作。
二、工作目標
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園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
2018年底前,全市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2020年底前,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到2030年,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1.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以電鍍、線路板、鉛酸蓄電池、制革、印染、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儲運等行業企業(以下稱重點行業企業)及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危險廢物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市政設施(以下稱環境基礎設施)為重點,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及環境基礎設施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2017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基礎信息調查和風險篩查,確定需進行采樣調查的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重點監管企業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每2年對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進行動態更新。(市人居環境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市城管局、市水務局配合)
2.開展已收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2017年底前,完成政府儲備土地中建設用地潛在污染地塊篩查,并完成當年擬出讓的潛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擬出讓的潛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規劃國土委配合)
3.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每隔5年開展一次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市人居環境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市水務局、市規劃國土委配合)
4.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2017年底前,完成“菜籃子”基地、基本農田等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和農產品質量詳細調查;2018年底前,完成果園、茶園土壤環境質量和農產品質量詳細調查,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每隔5年開展一次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市人居環境委、市經貿信息委、市城管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市規劃國土委、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配合)
(二)實施建設用地分用途管理。
5.嚴格建設用地規劃。自2017年起,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將已有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土地用途的重要條件。(市規劃國土委負責,市人居環境委配合)
6.強化土地供應管理。自2017年起,將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作為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及租賃的前置條件。經調查評估確認符合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污染地塊,須治理與修復并達到要求后,方可進入用地程序。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啟動修訂《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市規劃國土委負責,市人居環境委、市法制辦配合)
7.健全土地轉讓管理。自2017年起,現有重點行業企業及環境基礎設施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前,應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存在風險或治理與修復未達到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不得轉讓。調查評估結果經專家評審后作為申請材料提交市規劃國土委,并報送區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啟動修訂《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市規劃國土委負責,市人居環境委、市法制辦、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8.加強土地用途變更監管。自2017年起,在城市更新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現狀用途為重點行業企業及環境基礎設施用地的地塊擬申報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由申報主體負責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經調查評估確認符合變更后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批準用途變更;不符合變更后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污染地塊,須治理與修復并達到要求后,方可批準用途變更。調查評估結果經專家評審后作為申請材料提交市規劃國土委,并報送區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市規劃國土委負責,市人居環境委配合)
9.完善土地續期管理。自2017年起,對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前申請續期的重點行業企業及環境基礎設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經調查評估確認符合續期后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批準續期;不符合續期后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污染地塊,須治理與修復并達到要求后,方可批準續期。調查評估結果經專家評審后作為申請材料提交市規劃國土委,并報送區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啟動修訂《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市規劃國土委負責,市人居環境委、市法制辦、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10.嚴控收回地塊風險。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重點行業企業及環境基礎設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并承擔治理與修復責任;對擬收回建設用地調查評估責任主體滅失或不明確的,由區政府或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經專家評審后報送市規劃國土委和區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市人居環境委、市規劃國土委配合)
自2017年起,對確實存在風險但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與修復條件的已收回建設用地污染地塊,要劃定管控區域,設置限制進入標識,發布公告,加強地塊環境監測,實施風險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物擴散遷移。(市規劃國土委負責,市人居環境委配合)
11.合理開發利用海岸帶。2017年底前,編制完成深圳市海岸帶保護和利用規劃。2018年底前,建立海岸帶綜合管理制度,明確規劃、海洋、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對海岸帶的管理責任,針對海岸帶陸域范圍內的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生態系統構建等提出管控要求,按照開發利用和資源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合理開發利用海岸帶土地資源。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圍填海、盜采海砂、違法傾倒廢棄物等行為。(市規劃國土委負責,市人居環境委、市住房建設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實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分級管理。
12.嚴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新增污染。嚴格落實《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確保其質量不下降。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源排查;2018年,開展土壤污染源整治工作,確保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安全。(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水務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13.評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土壤風險。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結果,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地塊進行環境風險評估,明確其對飲用水水源安全的影響程度。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評估;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評估。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地塊名冊,每5年進行一次動態更新。(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水務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14.修復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地塊。自2017年起,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尚未征轉移交為水務用地的土地,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確保其現有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地塊移交水務部門前,須對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經調查評估確認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塊,須治理與修復并消除風險后,方可移交水務部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市水務局、市人居環境委配合)
自2018年起,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已征轉移交為水務用地,且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塊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防止土壤污染物遷移進入水源地水域。(市水務局負責,市人居環境委配合)
15.管控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地塊。自2019年起,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塊,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采取加強污染源監管、淘汰落后產能、嚴格環境準入、阻斷污染遷移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環境風險,消除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的影響。(市人居環境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貿信息委配合)
(四)實施農用地土壤分類管理。
16.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和農產品質量詳細調查結果,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指南將“菜籃子”基地、基本農田、果園和茶園劃定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建立分類清單,每5年進行一次動態更新。2017年底前,完成“菜籃子”基地、基本農田等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的劃定;2018年底前,完成果園和茶園等園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的劃定。(市人居環境委、市經貿信息委、市城管局負責,市規劃國土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17.優先保護未污染和輕微污染農用地。2018年底前,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優先保護類耕地,確保其面積不減少。農用地使用單位和個人要履行土壤環境保護責任,確保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市規劃國土委、市經貿信息委、市城管局負責,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周邊新建重污染企業。自2019年起,對優先保護類農用地面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區(新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經貿信息委、市城管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18.安全利用輕度和中度污染農用地。自2018年起,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和農產品質量詳細調查結果,以地塊為單位制定并實施輕(中)度污染耕地、園地安全利用措施,按要求開展農產品質量檢測,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市經貿信息委、市城管局負責,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19.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農用地。重度污染農用地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2018年底前,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設施栽培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重度污染園地種植結構調整。2019年底前,對確實難以實施種植結構調整或設施栽培改造的重度污染農用地,依法調整土地利用類型;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度污染農用地,采取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經貿信息委、市城管局、市規劃國土委負責,市人居環境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區政府或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經專家評審后報送市規劃國土委和區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市人居環境委、市規劃國土委配合)
(五)強化土壤污染源頭控制。
20.嚴格工業企業污染源管控。2017年底,發布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加強名單內企業的日常監管執法。自2018年起,名單內企業須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每年要自行監測或委托監測其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并將責任書與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21.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以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理念為指導,從源頭上控制重金屬污染物的產生。加大電鍍、線路板等重點重金屬排放行業企業的污染整治力度,積極推廣低毒或無毒、低污染、低能耗的清潔生產工藝,實施清污分流、分類處理,提高資源利用率,促進重金屬污染物減排。嚴格落實《電鍍行業規范條件》有關要求,推進電鍍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鼓勵符合條件的電鍍企業自愿申請規范公告,并對本地區已獲公告企業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在茅洲河流域重金屬排放企業集中區域試點推行園區式集中管理制度,對污染集中控制、統一處理,建立統一管理、統一排污、統一處理、統一擔責的環保管理體制。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到2020年,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鉛、汞、鉻、鎘、砷)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銅、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5%。(市人居環境委、市經貿信息委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22.防范企業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加強企業拆除活動監管。自2018年起,重點行業企業及環境基礎設施拆除前,需按照國家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要求制定拆除方案,并報送區級環境保護和經貿信息部門備案。區級環境保護部門對企業拆除活動過程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人居環境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市經貿信息委配合)
23.強化農用地灌溉水水質管理。自2017年起,對農用地灌溉水水質開展例行監測,未達標準的,不得直接用于農業灌溉。(市水務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市經貿信息委配合)
24.嚴格控制污泥農用。加強污泥農用管控,嚴禁直接施用未經安全處理的污泥。2017年底前,建立農用污泥質量監管機制,“菜籃子”基地、基本農田不得施用污泥;在園地、草地、林地等其他農用地上施用污泥時,污染物含量必須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對施用污泥后的土壤質量、作物生長及農產品質量狀況進行長期定點監測。(市經貿信息委、市城管局負責)
25.減少農業面源污染。到2019年,擴大測土配方施肥的應用范圍,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合理調整施肥結構,化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速綠色防控技術、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應用,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進農膜的有效回收、處置及循環利用,減少農膜殘留污染。(市經貿信息委負責,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26.完善固體廢物管理。落實《深圳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6—2020年)》各項要求,實現生活垃圾、建筑廢棄物、污水處理廠污泥、工業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源頭減量,提高回收利用率,所有固體廢物均得到安全處置。(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城管局、市住房建設局、市水務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27.預防治理水土流失。2016年底前,印發實施《深圳市水土保持規劃(2016—2030年)》。加快城市水土保持綜合防治體系建設,強化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合理利用、開發和保護水土資源,減少水土流失帶來的面源污染,確保土壤生態安全。推動余泥渣土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嚴控余泥渣土違法傾倒。(市水務局、市住房建設局負責,市城管局配合)
(六)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
28.明確治理與修復責任。2017年底前,排查確定現有重點行業企業所在地塊的責任主體。自2018年起,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地塊責任主體承擔治理與修復的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不明確的,由土地所在區政府或新區管委會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人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過失的,承擔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的連帶責任。(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市規劃國土委、市人居環境委配合)
29.制定治理與修復計劃。2017年底前,以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塊以及已收回待開發建設用地中存在風險的污染地塊為重點,梳理治理與修復污染地塊清單,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計劃。(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規劃國土委、市水務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30.開展治理與修復示范。根據土壤污染物類型、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現狀等因素,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受污染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建設用地,有計劃、分步驟地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體系。2018年底前,開展2項以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試點示范工程。(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規劃國土委、市水務局、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31.強化治理與修復監管。自2017年起,污染地塊責任主體開展治理與修復前須編制治理與修復工程實施方案,經專家評審后報送區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責任主體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工程進行環境監理。區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責任主體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程實行終身責任制。(市人居環境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市規劃國土委、市經貿信息委、市住房建設局配合)
對地塊責任主體在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實施及環境監理、修復效果評估等過程中形成的報告,區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七)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32.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2017年底前,在主要“菜籃子”基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重點行業企業周邊設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市控點位,結合國控、省控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形成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提高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監測能力,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銅、鋅、鎳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等有機污染物,每年至少開展1次例行監測。(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經貿信息委、市水務局、市規劃國土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33.構建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2018年底前,在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例行監測、地塊責任主體排查及國土、農業等管理部門土壤監測的基礎上,構建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動態更新。按照國家明確的共享權限和方式,實現各部門間土壤環境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大數據在土壤污染防治、土地資源利用和農業生產中的應用水平。定期向社會公開我市土壤環境狀況。(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規劃國土委、市經貿信息委、市住房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創新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34.提升土壤監管執法能力。自2017年起,定期開展土壤環境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升土壤環境監管執法水平;完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調查取證和執法裝備配備,增加人員配置,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土壤環境監管隊伍。(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經貿信息委、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配合)
35.建立土壤污染應急機制。2017年底前,完善市、區、企業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明確防治土壤污染的有關要求和措施,將土壤環境保護相關內容納入應急體系,并將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對措施作為信息報告的重要內容。對于突發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責任主體及時調查和評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圍,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并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市人居環境委、各區政府、各新區管委會負責)
(八)完善法規標準體系。
36.健全法規制度。2018年底前,依程序修訂《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有關規定,并配套完善我市的土壤環境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適時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土壤環境保護法規,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系。(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規劃國土委、市經貿信息委、市水務局、市住房建設局、市法制辦配合)
37.完善標準體系2018年底前,制定我市土壤環境背景值標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篩選指導值。2020年底前,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適時制定地方性土壤環境保護標準及技術規范,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配合)
(九)加大科技支撐力度。
38.加強污染防治技術研發。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積極承擔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領域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重大創新載體及其深圳分支機構建設任務。重點支持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土壤重金屬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行為、污染土壤健康與生態風險評估方法、土壤污染修復機制、地下水評價方法學等方面基礎研究。推進污染土壤物理、化學、生物及聯合修復技術、功能材料和成套裝備研發。(市科技創新委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居環境委、市經貿信息委、市衛生計生委配合)
39.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制定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的獎勵政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機制,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成果集成、轉化能力。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積極引進先進適用的土壤環境保護理念、管理思路、風險識別與管控技術、快速檢測技術和設備等,聯合開展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研究與示范。(市經貿信息委、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創新委、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建設局配合)
40.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充分發揮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作用,優先支持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產業發展,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推動土壤污染監測、治理與修復等相關專業設備制造產業發展。(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科技創新委、市經貿信息委、市人居環境委、市財政委、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建設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協調機制,強化績效考核。
建立由分管市領導為召集人、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土壤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協調和解決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居環境委。自2018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市政府相關責任部門應將上年度土壤環境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人居環境委。將各責任部門土壤環境保護績效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
(二)加大資金投入,保障項目實施。
統籌財政資金投入,加大對土壤環境保護和質量提升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經費,主要用于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監測、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執法裝備配備、無主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等項目和工作。農業發展專項資金、土地出讓收益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等可用于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符合相關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可向資金主管部門申請資助。
(三)發揮市場作用,完善融資機制。
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在土壤環境保護和質量提升領域的應用。開放服務性監測和修復市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修復等活動。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環境保護和質量提升項目的信貸支持。
(四)開展宣傳教育,強化公眾參與。
利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自然學校等平臺,普及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相關法規政策,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形成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氛圍。強化社會監督,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利用“12369”環保舉報熱線、網絡平臺、微信平臺等手段,舉報污染土壤環境行為,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土壤環境問題。
來源: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